随着空气污染的加剧,空气净化器逐渐成为紧俏商品。1月6日,甲贸易公司与乙厂订立合同,向乙厂购买50台空气净化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但对空气净化器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甲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将合同邮寄至乙厂,乙厂未在合同上盖章,但

admin2021-11-18  26

问题 随着空气污染的加剧,空气净化器逐渐成为紧俏商品。1月6日,甲贸易公司与乙厂订立合同,向乙厂购买50台空气净化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但对空气净化器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甲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将合同邮寄至乙厂,乙厂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将50台空气净化器通过货运的方式邮寄到甲公司,甲公司接受。
    顾客丙在甲公司购买空气净化器一台,使用几天后,空气净化器出现故障,顾客丙要求退货。经检测,50台空气净化器质量均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甲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厂不同意,理由是:第一,甲、乙双方并未全在合同上盖章,合同尚未成立,故不构成违约;第二,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不能认定空气净化器质量不合格。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乙厂在净化器质量方面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厂在质量方面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当事人对空气净化器质量标准未约定,依上述规则应适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现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空气净化器质量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以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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