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5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硕果然漏水,

admin2014-12-09  22

问题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5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硕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前所述,甲、丁间的合同可以参照加工承揽合同处理。对于摔伤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而言,甲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的过错,故甲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丁是摔伤工人的雇主,该工人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应由丁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1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解析 ①根据前一题的结论,甲死亡后,丙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丙自动成为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依照这一法律关系,丙就是该房屋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且为有权占有人。丙虽回娘家居住了半年,但丙依照租赁合同取得的有权占有不因此而受影响。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据此,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亦无论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占(侵占,指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第三,被请求人为侵占人及其继受人;第四,须于占有被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本题中,戊以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占丙的占有,丙可对戊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要求戊返还房屋。③题外话:戊的确有权利住进该房屋,但戊住进来的方式违法。戊应请求丙搬家,或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迫使丙搬家,然后住进来。但是,戊无权以法律禁止的私力,擅自剥夺丙的占有。戊如果这样做,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平和,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就赋予丙占有回复请求权。就是说,戊“不得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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