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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如果公安局要吊销张永平工厂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那么张永平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如果公安局要吊销张永平工厂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那么张永平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admin
2008-12-16
34
问题
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如果公安局要吊销张永平工厂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那么张永平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因为对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解析
1.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本案中消防安全处作为市公安局的一个下属机构,是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的职权的,因而不是行政主体,其应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既然消防安全处不具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视为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依《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可向市公安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市公安局的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基于同样的道理,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4.依《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对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具有设定权。应当注意,扣留许可证与吊销许可证是两码事。
5.依《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依此,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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