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江县人民检察院经群众举报,经过侦查作出决定,以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将县交通局采购科科长王某逮捕,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决王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

admin2015-11-05  23

问题 静江县人民检察院经群众举报,经过侦查作出决定,以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将县交通局采购科科长王某逮捕,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决王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宣告王某无罪的终审判决,王某得到释放。随后,王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即王某被羁押期间工资损失7000元,以及刑事诉讼费用、精神损害费共计5万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王某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请求对象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王某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是不正确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王某应该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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