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如下借款合同: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04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2004年11月1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张某离婚

admin2019-06-18  24

问题 2004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如下借款合同: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04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2004年11月1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张某离婚。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的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2004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某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2004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实际借款利息。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因而拒绝还款,但答应对最后一笔借款支付利息。问:
王某提出不安抗辩权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王某提出不安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 1)蔡某和王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二人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故为单务合同,而单务合同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2)蔡某答应对最后一笔借款支付利息,实质为对借款合同的变更,该变更应当认定为有效,此时最后一笔借款合同由单务合同转化为双务合同,但王某仍然不能就最后一笔借款合同主张不安抗辩权,因为王某与张某离婚并不属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也没有其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故王某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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