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5年3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

admin2019-04-30  27

问题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5年3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2016年3月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6年8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2016年回忆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35250
B、30000
C、25440
D、17940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员工在两个纳税年度中分别行权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注意区分于教材中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所得的涉税计算,所以这里直接独立分别计税即可,即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5-4.5)/12×25%-1005]×12=17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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