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案例分析第83—86题)甲、乙、丙、丁、戊作为发起人拟募集设立一家股份公司,他们认购了部分的公司股份,剩余部分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募集完毕后,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的38%,公开募集股份的认购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的62%。在创立大会上,五位发

admin2011-09-29  27

问题 (2010年案例分析第83—86题)甲、乙、丙、丁、戊作为发起人拟募集设立一家股份公司,他们认购了部分的公司股份,剩余部分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募集完毕后,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的38%,公开募集股份的认购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的62%。在创立大会上,五位发起人及部分认股人出席,其中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总共持有公司股份的38%。创立大会审议了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并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经过多方面综合考虑,创立大会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关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年案例分析第83题)

选项 A、发起人自身认购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B、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与证券公司订立承销协议
C、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证券公司代收和保管募集的股款
D、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问题。《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89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第86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据此可知,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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