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月31日前交房,并于6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刘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后,又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并于2006年5月将该房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已进行装修并人

admin2018-08-04  22

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月31日前交房,并于6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刘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后,又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并于2006年5月将该房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已进行装修并人住。下列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B、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C、刘某有权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
D、刘某须于履行期届满后才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答案A,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为预期违约的规定。据此,选A项。对于“一物二卖”的,基于债权相对性原则,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至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谁,谁就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只能依据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项规定为因一方预期违约而使守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因此,刘某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再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故选C项,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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