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乙在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 )

admin2021-12-16  60

问题 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乙在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   )

选项 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A

解析 见《票据法》第6条、第34条、第61条、第68条。乙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则其后手丁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乙对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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