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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真题)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2012年真题)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admin
2017-08-16
22
问题
(2012年真题)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选项
答案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也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在德日刑法中被称为“中止未遂”。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五节中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是考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考点。在犯罪中止的特点中,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在把握自动性时尤其要注意:自动中止犯罪不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犯罪人真诚悔悟是自动性最典型、最理想的情况,但却不是成立中止的要件。犯罪人因为他人规劝或者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上天的报应等而放弃犯罪的,即使其内心并未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也不妨碍成立犯罪中止。考生要全面理解和掌握犯罪中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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