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2004年8月1日交货,乙企业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企业发现乙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企业未同意。基于上述因素,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企业在8月1日(

admin2008-10-08  28

问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2004年8月1日交货,乙企业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企业发现乙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企业未同意。基于上述因素,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企业在8月1日(    )。

选项 A、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C、无权不按合同约定全部交货,但可以先交付部分货物
D、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企业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应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条的内容就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因此,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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