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23岁),李(女19岁),为达到结婚目的,李在篡改了户口本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后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三年后王与李的感情不和,李要离婚王不同意,于是李诉至法院主张王李结婚时李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结婚前王以个人名义以分期付

admin2017-04-21  30

问题 王(男23岁),李(女19岁),为达到结婚目的,李在篡改了户口本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后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三年后王与李的感情不和,李要离婚王不同意,于是李诉至法院主张王李结婚时李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结婚前王以个人名义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住房,并登记为王个人所有,婚前王对该住房共交付了30%的房款,其余的都是在婚后由王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支付的。则(    )。

选项 A、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B、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王对李进行补偿
C、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王,属于王的个人财产
D、该房屋所有权由不动产登记人王所有,但王需给予李房屋全部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

答案A,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婚后支付的70%的房款使用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不是王的个人财产,应按照相关法律处理。故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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