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

admin2015-05-24  23

问题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张某和李某不同意,最后决定由张某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认为该损失应由丁公司单独承担。
(3)张某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刘某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刘某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刘某认为,张某、刘某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刘某入伙的出资,代替张某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H{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查,所有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均已缴清,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的出质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丙公司的出质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丙公司是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也没有限制性规定,其出质行为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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