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

admin2022-03-17  27

问题 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

选项

答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多次盗窃”。 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必须考虑其他情节。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这里的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反之,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已经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犯罪既遂,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盗窃未遂,没有窃得财物,也可构成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属于盗窃未遂的,但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例如,夜间潜入金融机构、文物陈列馆盗窃的,即使未遂,也应当定盗窃罪。 “多次盗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行为。这里有三个条件:(1)次数上的限制。盗窃必须在3次以上,3次以上包括本数在内。(2)时间上的限制。必须是在一年以内实施的;(3)地点的限制。只限于入户盗窃和在公共场所扒窃。我们认为,“多次盗窃”的前提是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没有达到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于行为人在不长的时间(一年)内人户或在公共场所行窃3次,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应作犯罪处理。但对那些具有小偷小摸恶习,虽然多次偷拿公私财物,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则不应以“多次盗窃”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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