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仍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1998年3月7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

admin2014-11-07  34

问题 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仍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1998年3月7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上,二人用木棒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某以前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便又朝赖某头部击打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主体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第二,客观方面,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三,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第一,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第二,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三,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3)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主观上有共同伤害赖某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伤害赖某的行为,两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4)在伤害赖某的过程中,张某的犯罪故意发生变化。他明知用木棒打击被害人头部会造成致其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犯意由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已经超出与李某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5)因此,李某对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及赖某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张某独立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李某只与张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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