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第(1)一(3)题。(2010年试卷二第95~97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6-07-01  26

问题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第(1)一(3)题。(2010年试卷二第95~97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答案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又根据《刑诉解释》第438条的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本题中,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财产刑的执行机关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而非公安机关,选项A错误。
    《刑诉解释》第44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
    《刑诉解释》第443条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三)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选项C的表述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符合上述第2项的情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选项C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441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注意,这一规定中强调的是被执行人所负的“正当债务”,因此,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的正当债务,则不应予以偿还。选项D中“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可能包含非正当债务,因此不能一概予以偿还。选项D的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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