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dmin2017-03-01  31

问题 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选项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3种情况属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根据该《规定》第4条,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3)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据此,A项中公安局把拘留改为罚款,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故A项当选。B项中,土地局虽然更正了处罚决定的文字错误,但是没有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内容,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故B项不当选。C选项中,被诉工商局在诉讼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可以被视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此,C项当选。D项中,县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认可甲乙的和解,属于可以被视为“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据此,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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