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C为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C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故A、B决定将C开除。在对C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选项中,( )符合法律规定。

admin2011-02-19  29

问题 A、B、C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C为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C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故A、B决定将C开除。在对C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选项中,(         )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A、除名决议自A、B共同作出之日起生效
B、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C
C、除名决议自C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D、如果C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C

解析 根据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kf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