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

admin2013-08-25  9

问题 2009年1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9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9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10年4月,因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汽车被依法扣押,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选项 A、辛拍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B、辛拍得该车后,只能在2011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B: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2)选项CD: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k7n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