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 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

admin2009-08-20  26

问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 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已知,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 简要说明理由。
(2) 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 简要说明理由。
(3) 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 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 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 可以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期起10日。C公司于9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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