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20%,招标人怀疑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中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8%的履约保证金基础上,增加中标价2%的履约保证金,按即中标价的10%提供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

admin2012-09-01  27

问题 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20%,招标人怀疑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中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8%的履约保证金基础上,增加中标价2%的履约保证金,按即中标价的10%提供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愿意提供中标价8%额度的履约保证金。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
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保证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为什么?

选项

答案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这里的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就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数额。 同样的,招标人也不能以中标人不同意提高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而取消其中标资格,与其他投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

解析 本案涉及招标人怎样预防低价中标给招标人带来合同风险问题。《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又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这里的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就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基础上更改履约保证金,而中标人又不同意的情形。所以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不能擅自提高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首先要求的是投标人不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竞标,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精神的一种体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判定一个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里的重点是“发现”。所以从法律精神角度看,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个别成本首先约束的是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来说仅是能否“发现”。但注意,宣布投标人因其报价低于成本价,投标无效的处理时问,应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前,或者是评标委员会直接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低于其个别成本,按照相关规定其投标判定为废标,或者是招标人在定标时有充分证据表明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法,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评标结果无效以及重新评标的处理决定,而不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解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表明招标人已经接受了其投标,此时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同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此时不能再宣布其中标无效。本案情形可以划归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情形,招标人可以诉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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