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不能支持其主张的是( )。

admin2014-05-11  20

问题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不能支持其主张的是(    )。

选项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乙公司不能随意撤销要约  
B、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条表明要约可以撤销。本题应适用的法律依据,除前gl《合同法》第18条,主要是其第19条之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题中。A、C项可视为第19条第1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可以支持甲公司的主张。B项,我们认为并不符合第19条第2项的要求,因为该项规定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与“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使产生要约不得撤销之法律后果,B项不能支持甲公司的主张。D项,依《合同法》第18条之规定,乙公司发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于甲公司发出承诺的通知后到达,故乙公司撤销要约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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