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京城长安某人犯有三种罪,三种罪的处刑分别为徒二年、徒三年和流二千里,依据唐律的规定,该罪犯最终将被处以( )。

admin2019-05-09  34

问题 唐朝时京城长安某人犯有三种罪,三种罪的处刑分别为徒二年、徒三年和流二千里,依据唐律的规定,该罪犯最终将被处以(       )。

选项 A、徒2年
B、徒3年
C、徒6年
D、流2 000里

答案D

解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了“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定罪量刑原则:凡一人犯数罪,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以重者论的刑法原则,故选D项。注意“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和累犯加重的区别:唐朝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更犯累科,即采取累犯加重原则。《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即凡是盗罪经过决断后,仍然继续行盗,如果前后三次所犯的罪都应当判处徒刑的,就不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而是处流刑二千里。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三罪均应处流刑的,则处绞刑。可见,唐朝的累犯加重原则,仅仅针对强盗、盗窃性犯罪,且仅指三次以上犯处徒刑或流刑的盗窃、强盗罪。由于这些犯罪危害大且屡教不改,故采取累犯加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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