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是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

admin2009-05-15  22

问题 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是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请根据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

选项

答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指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只能依据被具有证明力并且合法的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或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而是正确的。当然,从本案的真实情况看,由于马某法律意识不强,开玩笑为赵某出具了“借据”,导致法院判决自己败诉“还款”,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正结果。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我们又能更进一步认识到:法律自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实行法治,由于其形式性或程序性要求,有时会造成牺牲部分个案实体正义的结果,这只能视为实行法治的代价。此外,由此案我们也能更明确认识到:要真正建设法治国家,还需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和弘扬权利观念和规则意识,只有人们都珍视自己的权利,同时在人际交往中尊重法律规则,自觉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和指引,真正的法治国家才能建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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