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

admin2022-12-28  31

问题 反向假冒

选项

答案《商标法》第57条第5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此款规定的内容就是反向假冒行为。 反向假冒又可区分为显性反向假冒与隐性反向假冒。显性反向假冒,是指甲利用乙产品之商誉,在合法购得乙产品后,撕下乙产品上的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再出售之行为;隐性反向假冒,是指甲合法购买乙产品,然后撕下乙产品上之商标,在无任何标志之情况下出售之行为。 对于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的更换商标行为,有必要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角度和经济的角度简要分析:从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角度分析,从市场上购入商品后撤去原有商标换上另一商标再投入市场销售,侵害的只能是被贴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因为这是一种假冒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它对被撤去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无任何损害,因为其商标权在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时已实现。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从市场上购人商品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后再投入市场销售,也缺乏现实可能性。试想一个非名牌商标所有人购入名牌商品换上自己的商标再投入市场销售,唯一的结果就是巨大的亏损。相反,名牌商标的所有人购入非名牌商品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再投入市场,如果商品的质量不及自己,毁的是自己的牌子。如果质量相同则无必要到市场上购入后再更换商标,完全可以以更低廉的成本向厂家下订单贴牌生产。 《商标法》第57条第5项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缺乏实际发生这种“侵权”行为的基础,又与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不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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