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孙某和王某诉甲市人民政府案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

admin2022-10-24  32

问题                                                                                                                          田某、孙某和王某诉甲市人民政府案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

答案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两个事实的认定: 一是《会议纪要》所作的规定是否为行政指导行为; 二是《会议纪要》所作的规定是否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或命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将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有关司法解释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在本案中,《会议纪要》所作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特定的对象,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其次,《会议纪要》是甲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接收该《会议纪要》的单位均为市政府管辖下的部门或公司,它们当然得贯彻执行。据此,该《会议纪要》具有强制执行力。显然,这也不符合司法解释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的规定。因此,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R1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