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某出租车司机。2005年9月8日晚21时许,皮某携一密码箱,搭乘朱某的出租车去汽车站,并于上车前约好价格是10元。途中,朱某先是劝皮某人住其兄弟开的宾馆,遭拒绝后就恐吓皮某说:“我几个哥们都是混黑社会的,你快把钱拿来,不然我就叫他们把你弄死扔到阴沟里

admin2015-09-30  23

问题 朱某是某出租车司机。2005年9月8日晚21时许,皮某携一密码箱,搭乘朱某的出租车去汽车站,并于上车前约好价格是10元。途中,朱某先是劝皮某人住其兄弟开的宾馆,遭拒绝后就恐吓皮某说:“我几个哥们都是混黑社会的,你快把钱拿来,不然我就叫他们把你弄死扔到阴沟里!",接着又强行从皮某上衣口袋内搜走100元,之后将皮某送达目的地,并将密码箱交给皮某。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在某机场搭载乘客杨某,行至半路朱某的朋友雷某上车坐在杨某旁边。途中,雷某要求杨某支付480元出租车费,杨某不从,雷某即拿出刀子威胁杨某,朱某将车停下,并对杨某搜身,共搜出人民币650元。之后朱某将杨某送到目的地。同月13日、16日,朱某、雷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并退出赃款600元。后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朱某翻供,雷某没有翻供,后在法院宣判前朱某又作有罪供述。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朱某和雷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选项

答案朱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雷某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朱某强行搜走皮某100元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的前提条件不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抢劫罪无需任何前提条件,而强迫交易罪则必须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笔交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抢劫罪的目的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二罪客观方面虽然都有暴力、胁迫内容,但由于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决定了抢劫罪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一般都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其强度要远远大于强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在本案中,朱某与皮某之间建立了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交易关系,且朱某实施的威胁行为限于口头,暴力行为限于搜身,其强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因此,朱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而是强迫交易。朱某身为出租车驾驶员,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出租车正常营运过程中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严重侵犯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出租车市场交易秩序,应认定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故构成强迫交易罪。 其次,朱某和雷某用刀子威胁杨某并从其身上搜出65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如前所述,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存在诸多区别,但是其中最为明显和重要的区别还是暴力、威胁强度的差异。若是暴力、威胁手段已经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则即使在存在交易行为的情形下仍需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雷某拿出刀子威胁杨某,与仅仅进行口头恐吓存在本质的区别,因为该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杨某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应认定雷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另外,由于朱某与雷某具有共谋,同时朱某在雷某威胁杨某时适时的停下车并对杨某进行搜身,所以可以认定朱某与雷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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