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旬”。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

admin2012-11-11  26

问题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旬”。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掼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选项 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D、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

解析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乙在受贿8天后,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这种行为就符合第9条的规定,属于“及时上交”,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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