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创办了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至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2007年试卷一第23题)

admin2022-01-03  26

问题 甲创办了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至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2007年试卷一第23题)

选项 A、扣押甲已出售并交付给刘某、但刘某尚未付款的一幅字画
B、扣押甲一台价值4800元的电视机
C、查封甲唯一的一辆家用轿车
D、查封甲唯一的一套居住用房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必需品”的范围。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本题中,A项字画因交付所有权已转移给刘某,不属于甲的财产,因此A项错误;B项电视机价值为4800元,低于5000元,也不属于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不当选;D项唯一一套住房是生活必需的住房,因此也错误;C项中的家用轿车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可以对之采取强制措施,故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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