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的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金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

admin2022-10-18  64

问题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的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金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援引何种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援引《种子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因为《种子法》属于法律,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援引《种子法》作出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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