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

admin2021-08-03  47

问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8题)

选项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谤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 所谓担保物权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担保物权的竞合包括了抵押权之间的竞合,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选项A、B考查抵押权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及《担保法解释》第75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可知,因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即甲公司机器设备抵押担保40万元贷款,丙公司房产抵押担保60万元贷款,因此当银行主张全部债权时,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就丙提供的房屋实现60万元的抵押权,同时就甲公司机器设备实现40万元的抵押权。据此,选项A、B错误。
    选项C、D考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处理。依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以及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知,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银行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选项C正确。在选项D中,根据物权法的优先原则,一物之上存在两个内容相排斥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因此,在一物之上同时设立了质权和抵押权的情况下。应按照质权和抵押权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力。本题中,乙公司的质权成立在先,丁公司的抵押权成立在后。因此乙公司的质权应当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故甲公司折价、拍卖、变卖其机器设备后的价款应优先满足乙公司的质权。剩余部分再满足丁公司的抵押权。据此,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  本题中选项D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考生很容易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推断乙公司虽然先设立了质权,丁公司后设立了抵押权,但因抵押权经过了登记,故丁公司的抵押权就应当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其实,根据《物权法》中的优先原则。一物之上存在两个内容相排斥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要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因此,在质权和抵押权均成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时间先后确定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力。《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理论瑕疵,考生不能简单照搬法条,否则就会认为选项D也是正确的,从而导致本题有两个正确选项。这道题目也启示考生,在司法考试的单项选择中,一定要秉持最优选项的原则,选择理论上具有最大确定性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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