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一)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3-12-10  26

问题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一)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原告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答案B,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可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选项A要求至少推选2名诉讼代表人,错误。
    太平居委会作为规划局批准行为的相对人,如果批准行为改变或撤销,必然影响其权益,因此,太平居委会当然是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选项B正确。
    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即被告的行为完全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据此,应当判决维持,选项D正确,C项错误。考生需要注意,行政诉讼中,被告胜诉的主判决是维持判决,而不是驳回判决,驳回判决只在法定的几类有限情况下使用,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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