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14-10-17  26

问题 甲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原审法院作出的新判决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B、若原审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作出新的判决后,被告人又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原审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D、若原审法院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A错误,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故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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