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2日甲乙签订大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向甲提供一级大米,每三个月供应300吨,合同时间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如果市场销售价格连续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方法为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从签之日起开始执行。

admin2009-05-22  86

问题 2004年5月12日甲乙签订大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向甲提供一级大米,每三个月供应300吨,合同时间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如果市场销售价格连续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方法为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从签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4年10月初,一级大米市场销售价格超过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甲于2004年11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向乙发出终止买卖合同的通知。2004年11月11日乙接到通知,并于2004年11月12日向甲发出回函,认为自己已经开始准备下一个阶段的供货,不同意终止合同。该回函于2004年11月15日到达甲。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如果甲认为,由于该合同已经解除,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已经无效。那么乙应当采取(    )

选项 A、向甲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甲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D、向自己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答案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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