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在国民党时期的新闻法制原则,简述之。(复旦大学,2008年)

admin2018-10-10  44

问题 中华民国在国民党时期的新闻法制原则,简述之。(复旦大学,2008年)

选项

答案(1)国民党统治时期,在新闻宣传方面,提出“党化新闻界”“以党治报”的指导方针。并颁布了《出版法》《修正出版法》《新闻记者法》《指导党报条例》《审查刊物条例》《新闻检查标准》《战时新闻禁载标准》《修正出版法》《新闻记者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法令、条例。形成了以“党治高于法治”为特点,以“新闻统制”为核心的新闻法律制度。这些政策法规的共同点是将共产主义和共产党规定为非法,予以严厉取缔。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剥削广大人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 (2)在此期间新闻统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新闻自由和新闻公正;新闻事业的创办及其条件;新闻出版的禁载事项;新闻出版的检查制度;广播事业的创建与管理。 (3)国民党统治时期新闻法律制度的特点:一是熔“民主”与专制于一炉。国民党政府是保护地主与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反动统治、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但是却打着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的旗帜。在新闻立法方面,大量抄袭资本主义法律中的“民主”“自由”等空泛的词句,将资产阶级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同封建专制主义、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混合在一起;明明是钳制性的措施,但又往往要贴上自由的标签;刚刚发布一项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但紧接着的往往是一顷统制新闻事业的条例。二是将对新闻事业的“法治”建筑在“党治”的基础上。国民党为了确立其对全国独裁统治的法律地位,假托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军政时期、训攻时期、宪政时期)的学说,“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虽然载有不少“民主”“自由”的浮言虚语,但其本质是把独裁统治“合法”化,距《宪法》公布仅四个多月,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等法令,把《宪法》承诺的形式上的“民主”“自由”统统收了回去。三是非常法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在国民党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中,非常法的法律效力往往高于普通法律,甚至可以把宪法弃之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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