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应于2012年9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货款。8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9月1日届至,甲公司( )。

admin2021-05-14  28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应于2012年9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货款。8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9月1日届至,甲公司(     )。

选项 A、须按约定交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B、须交付货物,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C、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公司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D、有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乙公司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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