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1日上午,在北京西站城管队的停车场内,85辆“黑摩的”和“黑三轮车”被当场销毁,执法者将6名“黑摩的”司机“请”到现场,实地观看了销毁过程。当天的《法制晚报》以图片的方式刊登了这则消息。可以想象,有关方面的初衷应当是为了震慑不法运营者,然而

admin2008-12-16  29

问题 2006年7月21日上午,在北京西站城管队的停车场内,85辆“黑摩的”和“黑三轮车”被当场销毁,执法者将6名“黑摩的”司机“请”到现场,实地观看了销毁过程。当天的《法制晚报》以图片的方式刊登了这则消息。可以想象,有关方面的初衷应当是为了震慑不法运营者,然而,这种“现场刺激、以儆效尤”的简单化处理方式带有浓厚的“整人”色彩。
1.说明如何在行政执法中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2.从执法的原则角度谈谈对题中具体执法方式的看法。
3.围绕“法治、执法、和谐社会”阐述你的观点。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一)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开始,公权力一直被视为对私权利的必要却是有威胁的保护。因此,公权力从诞生开始就是以限制的方式在调整人们的生活,甚至自身的运行。除了极端的专制社会,很少有公权力是无限的。在一定程度上,对私权而言,有限意味着安全。然而,依赖权力保护的社会生活远比权力复杂多变,权力如果不是极端专制就不可能将社会置于有效控制之下(甚至专制本身也是失控的表现)。而无法忍受专制的人们自然需要一个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裁量权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和妥协的结果。尽管这多少带有猜测的意思,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自由裁量权是对公权力的某种扩展,也是私权利的某种延伸。 行政执法是我国法治运行中重要的一环,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也是与百姓最密切相关的环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面临多种多样问题,所以,赋予他们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而且是正当的。 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多少会使得行使者有意无意地避开原则规定而在执法中尽可能地加入个人化的理解和倾向。这种倾向的优劣轻重,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人素质等综合因素。所以,自由裁量权不完全是公权力的扩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背离。但是,无论是古代的“酷吏”还是今天的粗暴执法,都带给百姓无尽的伤痛。严厉打击黑三轮是执法者应当做的,但简单的销毁和粗暴的震慑,似乎给这样的执法涂上了不和谐的色彩。人们常常遇到的是权力的泛滥,而直接标志就是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适用。 无数的实践让人们对自由裁量产生了某种反感,但是却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替代品。于是,回到最初的法律原则或者用详细的规则来规制自由裁量就成为比较容易的选择。比如,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从不同的方面对自由裁量有所制约。而且,出于节约和效率方面的考虑,在行政执法中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就更加重要了。比如在题目中关于没收违法的黑三轮,就是执法人员法定的职责,但是如何处置这些黑三轮,则可以更灵活地运用行政权力。如果能够不是简单的销毁,而是将这些仍然有价值的财物捐赠给贫困地区,就会更有价值和意义了。而对那些违法者的教育,也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罚款等方式进行,而不是简单地靠销毁违法工具来震慑。 (二)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执法过程中,法治国家公认,行政执法应当遵从 5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透明度、负责任、可预测性。而讲求效能是现代执法中尤其需要注意的,即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另外,从行政合理性角度出发,合理性就是一个执法适度的问题。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要时可没收而非一定要销毁违法工具,除非违法工具是毒品或者新犯罪工具的“生产车床”。而“黑摩的”司机的违法之处是其非法运营行为,运营车辆如果安全性能达标,则不一定非得销毁才“方解心头之恨”,执法者完全可以按照一种更加节约和有效的方式来处理这些运营工具。毕竟,这些机动车的价值还是比较大的,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完全可以创造新的更大的社会价值。如果按照有关方面的思路,打击违法行为就要销毁违法工具,那么所有行凶者用过的刀具就一定要回炉熔化才行。这显然是荒唐可笑的。而且,从危机管理的角度讲,让“黑摩的”司机目睹销毁现场,也不是一种明智的办法。考虑到城管与管理对象已经多次发生暴力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以暴制暴”的方式强烈刺激管理对象,无异于“火上浇油”,可能引来更多的冲突。由小的冲突演变为大的冲突,也是不符合行政执法的初衷,并且是无效率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也包含最少侵害的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面对多种适合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依法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时,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尽量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可以看出,这是从“法律后果”角度来评价行政行为的。那些违法司机作为行政相对人,虽然属于被处罚对象,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这一原则的保护,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减少他们的损失。 行政执法还要求执法手段的适当性,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换言之,对于警察来讲,目的是由法律设定的,警察可以通过目的取向来选择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手段 (当然,如果手段也是法定的、唯一的,那么也就无从选择,这时就不是对警察行为是否合比例原则的评价,而是转变为对立法上是否遵守比例原则的评价了)。而在选择手段时,必须结合当时所处的自然或社会环境,运用经验或学识,对手段运用的效果,甚至是否与相关法律目的相冲突等因素进行判断。题目中的情况很明显地在执法手段上是不太合适的,不够人性化,这样的执法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一定要全面考虑执法原则,不能矫枉过正,或者单方面为了追求执法的威慑效果而忽略了执法效能和合理执法的原则。 (三)在人类社会的公共治理长河中,法律曾经一度扮演了报复工具、教育蓝本、行为规范等基本功能。时至现代,强制执法的维度已经转向违法行为矫治,法律的国家报复主义功能已经不再为人们所推崇。也正因为此,曾经盛行于严打期间的“公捕公判大会”受到各方的广泛指责而逐渐销声匿迹,国家法律也明文禁止公示死刑的执行过程。然而,让不法运营者目睹“黑摩的”的销毁现场,通过对其心理和精神上产生强大的观感刺激以“杀鸡儆猴”,这种执法思路与“公捕公判”何其相似,理应同样受到法治文明的批评与制止。 法治国家公认,行政执法应当遵从5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透明度、负责任、可预测性。从根本上说,合理性就是一个执法适度的问题。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要时可没收而非一定要销毁违法工具,除非违法工具是毒品或者新犯罪工具的“生产车床”。而“黑摩的”司机的违法之处是其非法运营行为,运营车辆如果安全性能达标,则不一定非得销毁才“方解心头之恨”。如果按照有关方面的思路,打击违法行为就要销毁违法工具,那么所有行凶者用过的刀具就一定要回炉熔化才行。这显然是荒唐可笑的。而且,从危机管理的角度讲,让“黑摩的”司机目睹销毁现场,也不是一种明智的办法。考虑到城管与管理对象已经多次发生暴力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以暴制暴”的方式强烈刺激管理对象,无异于“火上浇油”,可能引来更多的冲突。如果有关方面不能实现科学管理,甚至人为地把管理对象推向冲突的临界点,那么发生社会冲突的几率就可能大大增加,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将变得荆棘丛生。法治与和谐的主题不仅统领着社会治理的宏大叙事,更体现在一事一情的微观处理方式中。政府行政行为的管理向度将起到巨大的奠基作用和示范效应。面对公民,法治绝不可沦为电影《没事偷着乐》中那句著名台词“知道什么叫法治吗?不守法就治你”。而在通向和谐社会的道路上,“整人”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也应当被剔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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