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2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dmin2014-01-25  31

问题 201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2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
B、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25日
C、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
D、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 (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出差遇险)的,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往后顺延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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