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丰与柳思思于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下列哪项主体无权申请宣告此婚姻无效?

admin2013-12-28  25

问题 张三丰与柳思思于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下列哪项主体无权申请宣告此婚姻无效?

选项 A、张三丰的外祖父以柳思思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B、柳思思的姐姐以柳思思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C、张三丰的母亲以张三丰、柳思思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D、张三丰婚前患有麻风病,婚后尚未治愈,张三丰与柳思思所在的村委会以此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答案8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D项申请的主体应是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村委会无权申请。所以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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