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2013年试卷二第95~96题)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dmin2016-07-01  23

问题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2013年试卷二第95~96题)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选项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是未成年人,其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即张一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死亡,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即李二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三隋节轻微未被起诉,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王三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作为共同侵害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本题答案为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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