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系甲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乙市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甲市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赵志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赵志数年未回家乡,遂写信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98年8月20日赵志获悉,1997年5月赵志家邻居孩子结婚

admin2016-09-06  26

问题 赵志系甲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乙市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甲市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赵志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赵志数年未回家乡,遂写信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98年8月20日赵志获悉,1997年5月赵志家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赵志家房门扭开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火熄灭而引起火灾,两间房屋焚烧殆尽。赵志于2000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回家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赵志申请回家未被批准。2000年9月2日紧急抢险任务完成以后,赵志经批准赶回甲市,于9月5日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问:(1)赵志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时效应当从1998年8月20日起算,赵志应当最迟在2000年8月20日前起诉。不过2000年9月2日赵志起诉仍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赵志参加抢险而不能行使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2)法院应当判决赵志的邻居向赵志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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