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有( )

admin2012-10-28  42

问题 宋朝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有(     )

选项 A、重法地法
B、折杖法
C、刺配刑
D、凌迟人律

答案B,C,D

解析 折杖法。即“折杖之制”,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刺配。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宋代的配役不是必须加“刺”,但“刺”只能适用于配役者,所以“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这是与汉代以前作为主刑的墨刑的不同之处;迟。是用肉脔割肢解等办法使受刑人缓慢死去的酷刑,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颁诏用凌迟刑处死“杀人祭鬼”首犯,凌迟刑开始合法化。南宋宁宗在《庆元条法事类》明确地把凌迟刑定为法定刑,与绞刑、斩刑并用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26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