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卷二真题试卷第63题)

admin2014-05-30  25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卷二真题试卷第63题)

选项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已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涉及村民小组组长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对此,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选项A的内容是证确的。根据2000年4月29日立法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七项工作中包括救灾款物的管理,因此乙构成贪污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选项B的内容是错误的。在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题目没有称其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选项D中,丁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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