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二第80题)

admin2012-12-12  26

问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二第80题)

选项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

解析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实质要件:行为本身应具有行政管理的内容,且需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3)形式要件:通常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为之,但也不排除书面之外的其他意思表示形式。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改变所作行为,但此时的行政行为还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效力,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效力是在其生效之后。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其生效方式也有所不同,大致包括以下四种:(1)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立即生效。即时生效行政行为的作出与其生效在时间上几乎是统一的,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或是紧急处理行为。(2)公告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者宣告等有效形式,足以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才开始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效力。公告方式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或者相对人虽然明确,但是所在地不明确,而难以对其告知行政行为的内容。(3)送达生效:行政行为采用行政决定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作出时,在将书面文书送达给相对人时始发生效力。(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本身附有生效的日期或条件,在该期限届满或者条件具备时,该行政行为发生效力。一般来说,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作出。所以抽象行政行为成立后需要采用公告的方式,使相对人知悉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之后方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其行为类型的不同,分别采用上述四种不同的生效方式。一经成立即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小部分,主要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紧急处理行为或是利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非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一经成立即生效的,如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成立后都需要送达行政相对人方可生效。A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会对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发生效力,即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B项正确。
    关于C项,如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在生效后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尽管不同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生效方式有所不同,但是综观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方式,无论是哪种生效方式,都必须具有使相对人了解、明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意。送达领受程序不同于单纯的送达生效程序,送达领受意味着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方式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传达给行政相对人,使其知晓或推定其知晓了该行政行为的含义和内容。在即时生效中,行政行为一般是当场作生效的,在此种行政行为生效前,行政机关实际上已经通过口头表达或是肢体动作等意思表示方式向相对人传达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这也是一种送达受领方式。同样,在公告生效中,尽管行政机关无法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仍以公告的方式将该行政行为的内容传达到公众之中,在经过合理的公告期后方才推定行政相对人已经知晓该行政行为,这种方式也具备了送达领受的含义。所以,具体行政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方式向相对人送达,并经相对人领受或推定相对人已经领受其意思表示之后,方才生效的,只有经过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发生法律约束力,C项错误。很多考生对该选项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没有从广义上把握送达领受程序的含义。
    关于D项,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因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大致分为三方面:(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是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存续会有碍于社会发展,甚至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由此可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一种合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说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故因行政行为的废止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D项错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因为前述的原因(1)或者原因(2)引起的,而且这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失,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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