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9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

admin2010-06-20  18

问题 案情: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9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
如果外贸公司明知大蒜减产,兴海公司无法正常履行,但仍与一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并造成10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选项

答案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因其自身未采取适当措施,却继续使损失扩大的行为,其责任应由自己负担。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wX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