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0元

admin2008-04-03  19

问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通过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只能适当减轻责任,仍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的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与赔偿是建立在133条规定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基础上的。某甲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在课间休息时高校打电话,未尽到看护之责,所以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所以选C,排除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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