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X平台牵线搭桥与B商贸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提供借款用于A公司的S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

admin2016-09-23  20

问题 2014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X平台牵线搭桥与B商贸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提供借款用于A公司的S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1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性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0%的违约金。
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另外,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公司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公司依照约定于2014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15年9月,A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B公司经调查发现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借款资金大部分挪用于其私人投资的Q项目,B公司遂以A公司、C公司、X平台、王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按年利率12%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2)C公司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X平台对上述金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偿还全部挪用资金。
已知: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B公司起诉时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能否全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B公司起诉时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完全支持。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B公司实际借出的数额=20000—20000×0.12×1.5=16400(万元),应认定本金为1640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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