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爆炸案发生于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

admin2021-06-09  45

问题 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爆炸案发生于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过程中,相继有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决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安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使其未能如愿。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更换了书记员。问:(1)本案中公安局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2)公安局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3)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选项

答案(1)应当回避,因为公安局局长是本案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杏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而,其同避麻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有权。因为公安局局长是当事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规定,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人民法院院长作出,本案中审判长的作法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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