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admin2014-12-12  38

问题 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选项

答案(1)D银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抗辩理由有两点:①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仅是质权人。此抗辩不成立的理由是:质押背书成立后,被背书人取得了票据苦质权。在被担保的债务到期未履行时,持票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以实现质权。本案中,贷款到期后B公司并未还款,因此E银行作为质权人就可以处分该票据,行使持票人的权利;②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正接受调查。关于此抗辩不成立的理由是:票据具有无因性,不论D银行承兑时基于何种原因,在其承兑后即有义务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给持票人,因此D银行不能以此抗辩。 (2)依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本案中持票人E银行的出票人是C公司,背书人有B公司、A公司,因此E银行可向A、B、C三公司行使追索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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