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39题)

admin2016-07-01  29

问题 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39题)

选项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答案D

解析 选项A、B考查的是关于侦查阶段保障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权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知,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或者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侦查机关的听取和附卷义务均为强制性的,选项A、B对侦查机关的相关义务表述为“可以”,均为错误选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知,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两者,而非任选其一告知,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为正确答案。
    另外,应当注意,《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在侦查阶段应当保障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外,在审查批准逮捕、死刑复核阶段也有类似保障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权的规定,汇总如下:(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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